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下列何者構成國家賠償?
  • A 行政機關之交通車於上班途中肇事致人死傷
  • B 阿里山森林觀光火車失事造成乘客傷害
  • C 公立醫院醫生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
  • D 道路因豪雨出現坑洞造成用路人車禍受傷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個損害是否屬於「違法行使公權力」時,請試著思考:這個行為的本質是政府以「統治者」的身分在執行職務,還是像「一般私人企業」一樣提供商業服務?此外,如果損害是因為「物品壞了」而不是「公務員做錯決定」,這在法律責任的歸類上會有什麼差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1. 做得好:真是太棒了!你能精準地答對這一題,呵呵呵,這考驗的是行政法中非常細微的判斷力呢。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事由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做到的啊!
  2. 別急著氣餒:來,我們再來好好看看這個觀念。這題的核心就是區分國賠法第 2 條(公權力行使)和其他不同類型的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使公權力之認定
💡 區分「行使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及「設施責任」。
比較維度 行使公權力 (國賠 §2) VS 私經濟行為 (民法)
行為性質 高權行為、事實行為 行政輔助、營利行為
適用法典 國家賠償法 民法
歸責要件 故意或過失責任 依民法侵權或契約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附帶國賠)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基於公法權力地位,還是處於與私人對等的私法地位。
🧠 記憶技巧:公權力看「統治」,私經濟看「買賣」,設施壞掉找三條。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國賠法第2條(人的責任)與第3條(物的責任)。題目問「行使公權力」時,道路坑洞(第3條)雖是國賠但非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
行政私法 國庫行為 無過失責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與請求程序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