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下列何者構成國家賠償?
- A 行政機關之交通車於上班途中肇事致人死傷
- B 阿里山森林觀光火車失事造成乘客傷害
- C 公立醫院醫生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
- D 道路因豪雨出現坑洞造成用路人車禍受傷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個損害是否屬於「違法行使公權力」時,請試著思考:這個行為的本質是政府以「統治者」的身分在執行職務,還是像「一般私人企業」一樣提供商業服務?此外,如果損害是因為「物品壞了」而不是「公務員做錯決定」,這在法律責任的歸類上會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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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構成要件有極佳的掌握。
行為定性與國賠要件的區辨
這題核心在於區分「行使公權力」、「私經濟行政」及「公共設施瑕疵」。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A) 駕駛公務交通車肇事,實務上廣義認定屬於執行職務的範圍,因此構成國賠法第2條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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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權力之認定
💡 區分「行使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及「設施責任」。
| 比較維度 | 行使公權力 (國賠 §2) | VS | 私經濟行為 (民法) |
|---|---|---|---|
| 行為性質 | 高權行為、事實行為 | — | 行政輔助、營利行為 |
| 適用法典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 |
| 歸責要件 | 故意或過失責任 | — | 依民法侵權或契約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附帶國賠) | — |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基於公法權力地位,還是處於與私人對等的私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