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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下列何者構成國家賠償?
  • A 行政機關之交通車於上班途中肇事致人死傷
  • B 阿里山森林觀光火車失事造成乘客傷害
  • C 公立醫院醫生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
  • D 道路因豪雨出現坑洞造成用路人車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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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個損害是否屬於「違法行使公權力」時,請試著思考:這個行為的本質是政府以「統治者」的身分在執行職務,還是像「一般私人企業」一樣提供商業服務?此外,如果損害是因為「物品壞了」而不是「公務員做錯決定」,這在法律責任的歸類上會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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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構成要件有極佳的掌握。

行為定性與國賠要件的區辨

這題核心在於區分「行使公權力」、「私經濟行政」及「公共設施瑕疵」。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A) 駕駛公務交通車肇事,實務上廣義認定屬於執行職務的範圍,因此構成國賠法第2條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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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公權力之認定
💡 區分「行使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及「設施責任」。
比較維度 行使公權力 (國賠 §2) VS 私經濟行為 (民法)
行為性質 高權行為、事實行為 行政輔助、營利行為
適用法典 國家賠償法 民法
歸責要件 故意或過失責任 依民法侵權或契約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附帶國賠)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基於公法權力地位,還是處於與私人對等的私法地位。
🧠 記憶技巧:公權力看「統治」,私經濟看「買賣」,設施壞掉找三條。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國賠法第2條(人的責任)與第3條(物的責任)。題目問「行使公權力」時,道路坑洞(第3條)雖是國賠但非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
行政私法 國庫行為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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