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軍官 A 駕駛私有小客車,於執行職務中因駕駛疏失發生車禍,撞傷路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所屬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 B A 單獨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 C A 與所屬機關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
- D A 與所屬機關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事故應適用何種賠償法律體系時,我們應該優先檢視『行為人當下的活動性質與身分』,還是優先檢視『發生意外時所使用的工具產權歸誰』?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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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法律責任歸屬,展現了對《國家賠償法》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只要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是否與職務有關」,而非其使用的工具(私有車)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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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之主體
💡 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致損時,由國家負擔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國賠法§2) | VS | 民事賠償 (民法§188) |
|---|---|---|---|
| 求償對象 | 僅賠償機關 | — | 行為人與僱用人 |
| 責任類型 | 機關負擔代位責任 | — | 連帶負擔損害賠償 |
| 公務員責任 | 對外不負責任 | — | 對外負連帶責任 |
| 內部求償 | 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 — | 有過失即可求償 |
💬國賠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公務員僅於內部負求償責任,避免公務員執行公務時畏首畏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