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軍官 A 駕駛私有小客車,於執行職務中因駕駛疏失發生車禍,撞傷路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所屬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 B A 單獨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 C A 與所屬機關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
  • D A 與所屬機關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事故應適用何種賠償法律體系時,我們應該優先檢視『行為人當下的活動性質與身分』,還是優先檢視『發生意外時所使用的工具產權歸誰』?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法律責任歸屬,展現了對《國家賠償法》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只要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是否與職務有關」,而非其使用的工具(私有車)歸誰所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賠償責任之主體
💡 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致損時,由國家負擔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國賠法§2) VS 民事賠償 (民法§188)
求償對象 僅賠償機關 行為人與僱用人
責任類型 機關負擔代位責任 連帶負擔損害賠償
公務員責任 對外不負責任 對外負連帶責任
內部求償 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有過失即可求償
💬國賠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公務員僅於內部負求償責任,避免公務員執行公務時畏首畏尾。
🧠 記憶技巧:公權過失找機關,故意重過才求償;國賠不賠連帶債,民法雇主莫亂填。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責任」。在國賠法框架下,公務員對外不直接負擔責任,也沒有與機關連帶賠償的關係。
求償權之行使 公務員之定義 公有公共設施國賠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與請求程序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