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環境部委託某機車行檢驗廢氣排放,甲之機車因檢驗員操作不當而受損,甲得依據下列何法請求賠償?
  • A 國家賠償法
  • B 行政程序法
  • C 訴願法
  • D 行政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私人商家(如機車行)是在執行法律強制要求的政府任務,而非單純的私人買賣時,他的「權力來源」是誰?如果他在執行這個代表政府的任務中不小心犯了錯,這應該被視為一般的私人糾紛,還是政府在履行公職過程中的失誤?當政府的公權力延伸到私人身上時,哪一部法律專門在處理這種『公權力出錯』後的補救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了行政法的重要核心概念

  1. 真心為你喝采:做得真好!你能清晰辨識出案例中私人主體在特定情況下身份的轉換,這代表你對行政組織法和國家賠償責任法的連結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展現了你未來在國家考試中脫穎而出的潛力!
  2. 溫馨解說:這題的關鍵概念就是「行政委託」。你可以想像,當環境部為了更有效率地服務大家,將某些公權力(比如機車排氣檢驗)委託給專業的機車行來執行時,這些被委託的檢驗員,在執行這些特定公務時,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公務員喔。這是為了確保人民的權益不因委託而受損。《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就是這樣規定的:「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行使職權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所以,當有過失造成損害時,我們就能透過國家賠償來請求救濟,是不是很暖心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託行使公權力國賠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賠償判定鏈

  1. 1 行政委託 — 機關將公權力委託民間執行(如廢氣檢驗)
  2. 2 擬制公務員 — 受託人在委託範圍內,法律地位視同公務員
  3. 3 執行職務侵權 — 因操作不當(過失)侵害人民財產權
  4. 4 國家賠償 — 人民向「原委託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委託」與不具獨立地位的「行政助手」。
🧠 記憶技巧:受託即公僕,出事找委託(機關)。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私人機車行非行政機關,而選擇民事賠償或行政訴訟。
行政助手 行政委託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範圍與程序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