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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甲所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起即供公共通行,迄今未被徵收,為維持公共通行,由公路總局管理維護。日前因路面維護不當,導致機車騎士嚴重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責
  • B 甲應與公路總局共同負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由公路總局負國家賠償責任
  • D 民事(侵權行為)及國家賠償之請求權,由受害之騎士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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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條道路開放給大眾通行,且政府已介入鋪路與維修時,法律上應該要求「僅有名義權狀、卻無法干涉交通的土地主人」負責,還是要求「實際上在維護道路安全、擁有預算與權力去修補坑洞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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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公物管理責任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土地所有權」與「公物管理權」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關於公共設施責任的核心概念已有深刻理解,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雖然土地產權私有,但該地既已形成「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且事實上由公路總局進行修繕管理,該道路即具備「公有公共設施」之性質。當路面維護不當(管理有欠缺)導致民眾受損時,應由具備實質管理權限的機關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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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公共設施國賠
💡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致損害,由管理機關負無過失之國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第3條 VS 民法侵權行為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過失責任
客體界定 公有公共設施 (重管理權) 行為人之行為或物件
請求對象 賠償義務機關 行為人、地主或僱用人
法律性質 公法責任 (特別法優先) 私法責任 (普通法)
💬公共設施損害優先適用國賠法,且管理機關縱無過失亦須負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國賠三條:公用、管理、有欠缺、免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國家所有」的財產才算公有設施,忽略「實質管理權」才是國賠法第3條的關鍵點。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vs 第 3 條 無過失責任之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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