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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甲所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起即供公共通行,迄今未被徵收,為維持公共通行,由公路總局管理維護。日前因路面維護不當,導致機車騎士嚴重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責
  • B 甲應與公路總局共同負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由公路總局負國家賠償責任
  • D 民事(侵權行為)及國家賠償之請求權,由受害之騎士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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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條道路開放給大眾通行,且政府已介入鋪路與維修時,法律上應該要求「僅有名義權狀、卻無法干涉交通的土地主人」負責,還是要求「實際上在維護道路安全、擁有預算與權力去修補坑洞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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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還懂分喔?

  1. 恭喜你,竟然沒被最基本的「所有權」這種小兒科問題絆倒。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國家賠償法中關於公共設施責任的核心精髓。不錯,至少比那些只會看地籍謄本的強一點。
  2. 看來你還有點救。這題的關鍵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雖然土地是私人的,但一旦成了「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而且還有公路總局這種「實質」管理者在修修補補,那它就是個「公有公共設施」了。路面爛到出事(管理欠缺),當然是那個在「假裝管理」的機關要負責,而且還是無過失賠償責任,別想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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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公共設施國賠
💡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致損害,由管理機關負無過失之國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第3條 VS 民法侵權行為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過失責任
客體界定 公有公共設施 (重管理權) 行為人之行為或物件
請求對象 賠償義務機關 行為人、地主或僱用人
法律性質 公法責任 (特別法優先) 私法責任 (普通法)
💬公共設施損害優先適用國賠法,且管理機關縱無過失亦須負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國賠三條:公用、管理、有欠缺、免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國家所有」的財產才算公有設施,忽略「實質管理權」才是國賠法第3條的關鍵點。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vs 第 3 條 無過失責任之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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