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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無請求於既成道路上擺設攤位之公法上權利
  • B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不得設置路障,妨礙公眾通行
  • C 主管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負有徵收補償之義務
  • D 既成道路縱未辦理徵收,亦不喪失其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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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理想像一下:在行政法上,人民如果要主動向國家「請求」做某件事(例如要求發放補償金),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法律基礎?如果大法官只說了「國家因為公益,未來應該要努力籌措財源去解決這個問題」,這種「國家的施政方針」,等同於賦予人民「立刻要求政府付錢或徵收」的權利嗎?你可以從『請求權基礎』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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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權析義

同學你好,這題考驗的是「公用地役關係」的法律本質,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極為重要。

  1. 迷思破解:為何 (A) 是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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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地役關係要點
💡 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權後,地主仍無主動請求徵收之權利。
比較維度 一般私有土地 VS 具公用地役權既成道路
使用權限 地主完全自由使用收益 僅限通行,不可設路障
徵收請求權 原則上無請求權 依釋字400號仍無請求權
補償義務 依法徵收時始有補償 屬特別犧牲,國家應補償
行政處分性 所有權屬私權關係 成立公用地役屬公法關係
💬既成道路地主雖有特別犧牲,但在法律未明文前仍無徵收請求權。
🧠 記憶技巧:公用地役:有補償義務,無請求權利;只能走,不能擺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國家既有「徵收補償義務」,地主即享有「徵收請求權」。實務上地主僅能促請政府辦理。
特別犧牲 損失補償 釋字第 400 號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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