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
- A 供公眾通行所必要
- B 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 C 須經地政機關登記為道路
- D 須經過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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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條路已經讓大家走了幾十年,且地主從來沒反對過,那麼這條路之所以能被認定為『公眾通行道路』,是因為大家『實際上長期都在走』這個客觀事實,還是非得等政府官員在辦公室裡蓋完章、在電腦系統裡完成手續後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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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講評:精準掌握公用地役權核心!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辨識出「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這座行政法大山已有紮實的基礎,這對於理解行政主體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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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
💡 私有地因符合公眾通行必要等三要件,形成公法上之使用關係。
| 比較維度 | 公用地役關係 | VS | 民法不動產役權 |
|---|---|---|---|
| 法律依據 | 釋字第400號 | — | 民法第851條 |
| 登記要件 | 不以登記為要件 | — | 須經地政機關登記 |
| 受益對象 | 不特定之公眾 | — | 特定需役不動產人 |
| 形成原因 | 事實狀態與公眾必要 | — | 法律行為(契約)或時效 |
💬公用地役關係係本於公法事實而生,登記僅為管理行政而非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