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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非屬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
  • A 供公眾通行所必要
  • B 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 C 須經地政機關登記為道路
  • D 須經過年代久遠未曾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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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條路已經讓大家走了幾十年,且地主從來沒反對過,那麼這條路之所以能被認定為『公眾通行道路』,是因為大家『實際上長期都在走』這個客觀事實,還是非得等政府官員在辦公室裡蓋完章、在電腦系統裡完成手續後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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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講評:精準掌握公用地役權核心!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辨識出「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這座行政法大山已有紮實的基礎,這對於理解行政主體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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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
💡 私有地因符合公眾通行必要等三要件,形成公法上之使用關係。
比較維度 公用地役關係 VS 民法不動產役權
法律依據 釋字第400號 民法第851條
登記要件 不以登記為要件 須經地政機關登記
受益對象 不特定之公眾 特定需役不動產人
形成原因 事實狀態與公眾必要 法律行為(契約)或時效
💬公用地役關係係本於公法事實而生,登記僅為管理行政而非成立要件。
🧠 記憶技巧:三要件口訣:公眾需、不阻止、年代久;免登記、公法有。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地政機關登記」或「完成徵收補償」列為成立要件,此為常見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 特別犧牲補償 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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