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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係基於下列何種行為而成立?
  • A 事實行為
  • B 法律行為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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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條私有巷弄是因為鄰里居民連續走了數十年而變成公眾通道,這個「通道」地位的取得,究竟是源於政府發布了一張「公文通知」,還是源於這段時間以來居民「反覆通行」的這個客觀現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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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公用地役關係的本質,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物」的法律性質有紮實的基礎。

  1. 為什麼正確? 既成道路的成立,並非基於政府發布特定的行政處分,也不是地主與國家簽訂了契約。它是因為土地經過長年累月的通行事實,滿足了「供不特定人通行、年代久遠、具通行必要性」等客觀條件後,在法律上自然形成的狀態。這種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而是基於客觀事實狀態產生的法律效果,即屬於事實行為(或稱事實狀態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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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
💡 公用地役關係係基於「通行事實」之累積而成立,屬事實行為。
  •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公用地役關係成立不需行政處分或契約。
  • 成立要件一: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他人便利。
  • 成立要件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 成立要件三: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實務通常參考 20 年。
🧠 記憶技巧:公用地役三要件:不特定人、無異議、久遠。
⚠️ 常見陷阱:常誤選「行政處分」。實際上公用地役關係是因事實狀態自然形成,機關的公告僅是「確認」而非「創設」。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 特別犧牲 損失補償 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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