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既有道路之廢止,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 A 事實行為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法規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公告某一條路從明天起「不再是公共道路」時,這個行為是在單純進行『物理上的封鎖』,還是正在對這條道路的『法律身分』做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這種會直接改變某個設施『法律定位』的宣告,通常具備什麼樣的行政法律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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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既有道路的「廢止」,本質上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公物(道路)的公法性質進行變更或消滅。這會直接影響人民使用該道路的權利,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這屬於針對「物之公法性質」的設定、變更或消滅,性質上即為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單純的物理動作(事實行為)」與「改變法律身分的決定」。許多考生會誤選 (A),但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地位變動」的核心,表現優異!
公物廢止之法律性質
💡 既有道路之廢止屬對物的一般處分,具有外部法效性。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對物) |
|---|---|---|---|
| 適用對象 | 特定之人 | — | 特定之物或不特定人 |
| 典型案例 | 吊銷駕駛執照 | — | 道路廢止或命名 |
| 法條依據 | 行法第92條第1項 | — | 行法第92條第2項 |
💬兩者皆為行政處分,核心差異在於對象是否針對『特定物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