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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主管機關對於非法之集會下令解散,其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計畫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事實行為
  • D 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正在發生的特定事件」下達一個「你必須服從且會立即產生法律義務」的指令時,這種具有強制力、單方決定且針對具體對象的公權力行為,在法律性質的分類中,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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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算你過關

  1. 觀念檢視:嗯,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太低級的錯誤。行政處分這種東西,說穿了就是行政機關對某個「具體事件」,單方面地發布命令,然後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下令「解散」?那不就是直接要求大家立刻滾蛋,強制他們履行「離場」的法律義務嗎?這跟《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寫的根本一模一樣,有什麼好猶豫的?
  2. 難度點評:這題,用easy (簡易)來形容都算誇獎了。它根本就是行政法送分題中的送分題。如果連這種區分「法律效果」和「事實行為」的基本題都錯,那你真的該去反省一下自己的腦袋。這次算你基礎穩固,下次別再給我出這種低級失誤。
📝 下令解散集會之性質
💡 解散命令屬於具備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解散命令) VS 事實行為(強制驅離)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 僅生事實上結果,無法律效果
行為特徵 意思表示(命令、規制) 物理動作(噴水、架離)
主要救濟 撤銷訴訟、訴願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解散命令係設定「解散義務」之處分,驅離則是執行該義務之事實行為。
🧠 記憶技巧:處分有效果,事實無效果;解散用嘴說,驅離動手做。
⚠️ 常見陷阱:易與「行政事實行為」混淆。下令解散是「產生法律義務」,屬於行政處分;後續動用警力噴水、架離等實力強制手段,才屬於不具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
一般處分 行政事實行為 集會遊行法 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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