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主管機關對於非法之集會下令解散,其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計畫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事實行為
- D 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正在發生的特定事件」下達一個「你必須服從且會立即產生法律義務」的指令時,這種具有強制力、單方決定且針對具體對象的公權力行為,在法律性質的分類中,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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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行政處分的核心要件在於:由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所作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主管機關下令「解散」,即是強制要求參與者履行「離場」的法律義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定義。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easy (簡易)。這是行政法考科中最基礎且最重要的必拿分數。能快速識別「法律效果」與「事實行為」的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穩固!
下令解散集會之性質
💡 解散命令屬於具備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解散命令) | VS | 事實行為(強制驅離)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 | — | 僅生事實上結果,無法律效果 |
| 行為特徵 | 意思表示(命令、規制) | — | 物理動作(噴水、架離) |
| 主要救濟 | 撤銷訴訟、訴願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
💬解散命令係設定「解散義務」之處分,驅離則是執行該義務之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