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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23 警察機關命令集會遊行群眾離開特定場所,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對物的一般處分
  • B 對人的一般處分
  • C 法規命令
  • D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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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要判斷這個警察行為的法律性質,你可以先試著思考兩點:第一,這個命令是規範「未來無限次發生的抽象情況」,還是針對「當下這個具體的集會活動」?第二,被命令的對象是「全國所有不特定的人」,還是「當下站在那個場所裡的群眾」呢?藉由這兩個特徵,你能推論出它是哪一種行政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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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人的一般處分
💡 針對依情況可得確定範圍之不特定人所為之具法律效果行為。
比較維度 對人的一般處分 VS 對物的一般處分
規範對象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之人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2項前段 行政程序法第92條2項後段
典型案例 警察命令非法集會者解散 劃設道路紅線、指定古蹟
💬兩者雖皆屬行政處分,但前者著重於人的行為規範,後者著重於物的使用性質。
🧠 記憶技巧:不特定但可確定,即是一般處分;警察趕人是對人,紅線禁停是對物。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對物的一般處分』。判斷關鍵在於命令是針對『人的行為(離開)』還是針對『空間/物的公法性質(如設定古蹟、禁停區)』。
行政處分六大要件 對物的一般處分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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