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23 警察機關命令集會遊行群眾離開特定場所,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對物的一般處分
- B 對人的一般處分
- C 法規命令
- D 行政規則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要判斷這個警察行為的法律性質,你可以先試著思考兩點:第一,這個命令是規範「未來無限次發生的抽象情況」,還是針對「當下這個具體的集會活動」?第二,被命令的對象是「全國所有不特定的人」,還是「當下站在那個場所裡的群眾」呢?藉由這兩個特徵,你能推論出它是哪一種行政行為嗎?
對人的一般處分
💡 針對依情況可得確定範圍之不特定人所為之具法律效果行為。
| 比較維度 | 對人的一般處分 | VS | 對物的一般處分 |
|---|---|---|---|
| 規範對象 |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之人 | — |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2項前段 | —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2項後段 |
| 典型案例 | 警察命令非法集會者解散 | — | 劃設道路紅線、指定古蹟 |
💬兩者雖皆屬行政處分,但前者著重於人的行為規範,後者著重於物的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