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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B 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 C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亦屬一般處分
  • D 核准特定人使用市立公園舉辦音樂會,屬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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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決定時,如果受影響的對象是『已經寫在公文標題上的某個具體姓名』,與『所有路過該路口的駕駛人』相比,哪一種情況更符合『對象不特定,但範圍可依照特徵確定』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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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定義了一般處分。其核心在於「對象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對人),或是關於「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對物)。選項 (D) 明確指明是核准「特定人」,這已回歸到典型的個別行政處分,而非一般處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精確區分「一般性特徵」與「特定化對象」。許多考生容易在公物使用(對物處分)的細節中迷失,你能抓住「特定人」這個關鍵字,顯見法理邏輯清晰。
📝 一般處分之定義與類型
💡 相對人非特定但可得確定,或涉及公物使用之行政行為。
比較維度 典型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相對人 特定人(如某甲) 依特徵可確定之人或公眾
對象物 具體權利義務事件 含公物設定、廢止或使用
效力發生 送達或知悉時 公告或刊登公報時
💬兩者區分關鍵在於對象是否「特定」以及是否涉及「公物之一般狀態」。
🧠 記憶技巧:特定對象行政處,特徵確定一般處,公物使用也算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凡是在「公眾場所」發生的處分皆為一般處分。關鍵應看處分對象是否為「特定人」。若核准特定人(如某演藝公司)使用公園,即為個別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要素 公物之法律性質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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