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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 A 土地徵收處分
  • B 將行道樹予以移除
  • C 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所為解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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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一般處分」的兩大特徵:必須發生「法律效果」,且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公物」。如果今天行政機關的動作只是一個單純的「物理勞動」,或是只針對「特定單一的對象」發布,你覺得這些還會符合一般處分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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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了 (D),代表你可能將「不特定多數人」的特徵誤認為一般的具體處分了。其實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若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例如現場集會的所有群眾),這在法律上稱為一般處分。因此,警察機關對違法集會所發出的解散命令,確實屬於一般處分的範疇。

爭議原因與正確選項解析

本題在考選部公告後被列為爭議題,最終判定 (A) 與 (B) 皆為正確答案。我們來釐清這兩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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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也是錯的拉 操哩
📝 一般處分之判斷
💡 辨析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與個別處分。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對象特定性 對象完全具體特定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92 I 行政程序法§92 II
實務案例 課稅處分、土地徵收 交通標線、解散命令
💬區分核心在於「相對人」是否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或是否涉及「公物」地位。
🧠 記憶技巧:特定人、特定事=處分;特徵定範圍、公物事=一般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人數眾多」誤認為一般處分。關鍵在於對象是否能被具體點名(特定),而非人數多寡。
行政處分之要素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公物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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