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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 A 土地徵收處分
  • B 將行道樹予以移除
  • C 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所為解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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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和「具體處分」在概念上最大的差異,在於規範的對象是否特定。你可以試著觀察看看,這四個情境中,哪一個是明確針對「特定的人」與「特定的標的物」所做出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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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標準有很清晰的掌握。

處分相對人的特徵辨析

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的概念應用。土地徵收處分是針對「特定土地所有權人」與「特定土地」所為的決定,屬於標準的「具體處分」,自然就不是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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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之判斷
💡 辨析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與個別處分。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對象特定性 對象完全具體特定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92 I 行政程序法§92 II
實務案例 課稅處分、土地徵收 交通標線、解散命令
💬區分核心在於「相對人」是否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或是否涉及「公物」地位。
🧠 記憶技巧:特定人、特定事=處分;特徵定範圍、公物事=一般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人數眾多」誤認為一般處分。關鍵在於對象是否能被具體點名(特定),而非人數多寡。
行政處分之要素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公物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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