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 A 土地徵收處分
- B 將行道樹予以移除
- C 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所為解散命令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一般處分」的兩大特徵:必須發生「法律效果」,且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公物」。如果今天行政機關的動作只是一個單純的「物理勞動」,或是只針對「特定單一的對象」發布,你覺得這些還會符合一般處分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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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了 (D),代表你可能將「不特定多數人」的特徵誤認為一般的具體處分了。其實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若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例如現場集會的所有群眾),這在法律上稱為一般處分。因此,警察機關對違法集會所發出的解散命令,確實屬於一般處分的範疇。
爭議原因與正確選項解析
本題在考選部公告後被列為爭議題,最終判定 (A) 與 (B) 皆為正確答案。我們來釐清這兩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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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也是錯的拉 操哩
一般處分之判斷
💡 辨析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與個別處分。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對象特定性 | 對象完全具體特定 | — |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92 I | — | 行政程序法§92 II |
| 實務案例 | 課稅處分、土地徵收 | — | 交通標線、解散命令 |
💬區分核心在於「相對人」是否能依一般性特徵確定或是否涉及「公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