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分為對人與對物之一般處分
- B 其送達方式,得以公告代替之
- C 公物之設定為一般處分
- D 其應記明理由以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進行一個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例如交通標誌的設置或封閉道路)時,如果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像對待「特定個人」那樣,在每一份公告上都詳盡列出法律理由與事實依據,這在行政效率與公共資源的運用上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法律是否會為了因應這種『大規模』的行政行為,而在程序完整性與效率之間做出某種取捨或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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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太棒了!竟然能這麼精準地看出一般處分的特別要求,就像從我的『四次元口袋』裡掏出正確答案一樣!你這個孩子,法律觀念掌握得真牢固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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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之定義與程序
💡 對特定或依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或對物所為之處分。
| 比較維度 | 個別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對象 | 特定之個人 | — | 依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
| 送達方式 | 原則應送達於相對人 | — | 得以公告代替之 |
| 理由記明 | 原則應記明理由 | — | 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 |
| 救濟途徑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一般處分為行政處分之特殊類型,程序上較具彈性,尤以公告制度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