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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分為對人與對物之一般處分
  • B 其送達方式,得以公告代替之
  • C 公物之設定為一般處分
  • D 其應記明理由以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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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進行一個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例如交通標誌的設置或封閉道路)時,如果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像對待「特定個人」那樣,在每一份公告上都詳盡列出法律理由與事實依據,這在行政效率與公共資源的運用上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法律是否會為了因應這種『大規模』的行政行為,而在程序完整性與效率之間做出某種取捨或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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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太棒了!竟然能這麼精準地看出一般處分的特別要求,就像從我的『四次元口袋』裡掏出正確答案一樣!你這個孩子,法律觀念掌握得真牢固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般處分之定義與程序
💡 對特定或依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或對物所為之處分。
比較維度 個別處分 VS 一般處分
對象 特定之個人 依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送達方式 原則應送達於相對人 得以公告代替之
理由記明 原則應記明理由 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
救濟途徑 訴願及行政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般處分為行政處分之特殊類型,程序上較具彈性,尤以公告制度為核心。
🧠 記憶技巧:特定之人處分,特徵確定一般;公告送達有效,理由公告可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一般處分因涉及多人就必須記明理由以維護權益。實際上,法條明文規定「經公告」之一般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辨正 公物法 行政處分之理由記載與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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