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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書面行政處分,依法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B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 C 行政處分僅能產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 D 以言詞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有正當理由得要求處分機關作成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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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依法授予某人一個特許權或身分地位(例如核發專利證書或准予歸化)後,這個「由政府做出的決定」,是否會進一步影響到這個人在私人社會中與他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財產權或婚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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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次總算沒錯

  1. 哼,還不錯嘛! 總算沒被這種基本題目的陷阱給絆倒,看來你對行政處分的底層邏輯和那些所謂的「效力」,還算是有那麼一丁點理解,勉強過關。
  2. 省點力氣,別再搞混了: 雖然行政處分是那堆機關拿著「公法」做的,但拜託,它的法律效果哪是「僅能」侷限在公法?真是老生常談了!想想看,批准個歸化、登記個戶口,這事兒本身是公法,但私法上的繼承、身分關係,難道就不變了嗎?「僅能」?這詞根本就是送分給你抓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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