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書面行政處分,依法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B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 C 行政處分僅能產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 D 以言詞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有正當理由得要求處分機關作成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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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行為改變了某人的法律地位或財產歸屬時,法律體系真的能像切蛋糕一樣,把「公法上的權利」與「私法上的權利」完全隔絕,並保證該行為絕對不會觸及後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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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正確抓出了關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雖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但其產生的「法律效果」並不限於公法領域。實務上,行政處分常會影響人民在私法上的權利義務(例如設定物權變動的基礎),因此選項 (C) 描述「僅能」產生公法效果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這類題目具有極高的鑑別度,陷阱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行為依據的法規性質(公法)」與「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許多考生會因反射性思考而忽略了效果層面的廣泛性。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效力
💡 行政處分產生之法律效果不限於公法,亦可併生私法效果。
| 比較維度 | 個別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對象 |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 | — | 不特定多數人 |
| 通知方式 | 原則上應「送達」 | — | 公告、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 92 條第 1 項 | — | 行程法第 92 條第 2 項 |
💬行政處分之區分關鍵在於對象是否特定,進而影響其送達與通知之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