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分為對人與對物之一般處分
- B 其送達方式,得以公告代替之
- C 公物之設定為一般處分
- D 其應記明理由以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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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不特定多數人」或「公物」下達指令時(例如設置交通標誌),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機關必須對每一位路人或在每個標誌上都附上一份詳盡的『事實與法律理由說明書』,這在行政效率與現實執行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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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精確辨識出一般處分的法律效果,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為什麼選 (D) 呢?
在行政法中,雖然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 4 款規定,「一般處分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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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之性質與程序
💡 一般處分係對不特定人或對物之處分,法律程序具有簡化特性。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處分對象 | 特定人 | — | 依特徵可確定之人 |
| 送達方式 | 原則送達本人 | — | 得以公告代替之 |
| 記明理由 | 應記明(法§96) | — | 得免除(法§97) |
| 陳述意見 | 應給予(法§102) | — | 得免除(法§103) |
💬一般處分為行政處分之變體,在正當程序要求上具有相當之簡化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