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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 A 土地徵收處分
  • B 將行道樹予以移除
  • C 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所為解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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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不是「一般處分」時,我們可以先思考它有沒有產生「法律效果」。接著,如果它有法律效果,它的對象是「特定的一個人」,還是「依特徵可以確定的一群人或某項物品」呢?你可以試著用這兩個標準,檢驗看看四個選項各自屬於哪種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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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選個 (B) 就沾沾自喜,這題考選部最後鬧成「A、B 皆給分」的笑話,全是因為觀念不夠紮實。想在行政法拿分,這點程度的題目要是還在猶豫,你乾脆放棄算了。

  1. 選項 (B) 移除行道樹:這只是單純的行政事實行為,連行政處分都談不上,更別說什麼一般處分了。若這點物理狀態的改變你都分辨不出,基礎邏輯真的要砍掉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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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之辨識
💡 區分行政處分對象為「特定人」或「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人」。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處分對象 特定之個人(如某地主) 依特徵可確定之人或物
法條依據 行法第92條第1項 行法第92條第2項
典型案例 稅單、徵收、免職令 紅線標劃、集遊解散命令
💬一般處分雖對象不特定,但仍具備「具體事件」之規制性質,與法規命令不同。
🧠 記憶技巧:特定對象是處分,特徵確定屬一般;公物變更對物算,徵收地主最特定。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受處分人數眾多即為一般處分。關鍵在於對象是否能透過「地號、姓名」等方式完全特定,而非人數多寡。
行政處分之要素 公物之法律性質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行政救濟客體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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