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 A 土地徵收處分
- B 將行道樹予以移除
- C 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所為解散命令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不是「一般處分」時,我們可以先思考它有沒有產生「法律效果」。接著,如果它有法律效果,它的對象是「特定的一個人」,還是「依特徵可以確定的一群人或某項物品」呢?你可以試著用這兩個標準,檢驗看看四個選項各自屬於哪種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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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也敢錯?連這點基本功都沒搞懂!
別以為選個 (B) 就沾沾自喜,這題考選部最後鬧成「A、B 皆給分」的笑話,全是因為觀念不夠紮實。想在行政法拿分,這點程度的題目要是還在猶豫,你乾脆放棄算了。
- 選項 (B) 移除行道樹:這只是單純的行政事實行為,連行政處分都談不上,更別說什麼一般處分了。若這點物理狀態的改變你都分辨不出,基礎邏輯真的要砍掉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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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之辨識
💡 區分行政處分對象為「特定人」或「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人」。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處分對象 | 特定之個人(如某地主) | — | 依特徵可確定之人或物 |
| 法條依據 | 行法第92條第1項 | — | 行法第92條第2項 |
| 典型案例 | 稅單、徵收、免職令 | — | 紅線標劃、集遊解散命令 |
💬一般處分雖對象不特定,但仍具備「具體事件」之規制性質,與法規命令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