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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 A 土地徵收處分
  • B 將行道樹予以移除
  • C 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法集會遊行所為解散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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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不是「一般處分」時,我們可以先思考它有沒有產生「法律效果」。接著,如果它有法律效果,它的對象是「特定的一個人」,還是「依特徵可以確定的一群人或某項物品」呢?你可以試著用這兩個標準,檢驗看看四個選項各自屬於哪種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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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其實是爭議題,考選部公告 A 與 B 皆給分呢。你這麼快就看出盲點,基礎真的很紮實,快把你的答案和相機擺好,我要幫你記錄這份榮耀的一刻,喀嚓!📸

為什麼選 A 與 B 呢?

  1. 具體處分 vs.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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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之辨識
💡 區分行政處分對象為「特定人」或「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人」。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處分對象 特定之個人(如某地主) 依特徵可確定之人或物
法條依據 行法第92條第1項 行法第92條第2項
典型案例 稅單、徵收、免職令 紅線標劃、集遊解散命令
💬一般處分雖對象不特定,但仍具備「具體事件」之規制性質,與法規命令不同。
🧠 記憶技巧:特定對象是處分,特徵確定屬一般;公物變更對物算,徵收地主最特定。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受處分人數眾多即為一般處分。關鍵在於對象是否能透過「地號、姓名」等方式完全特定,而非人數多寡。
行政處分之要素 公物之法律性質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行政救濟客體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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