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
  • B 交通號誌之燈號變更
  • C 集水區遷村作業實施計畫公告
  • D 指定古蹟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行為的主要目的只是在說明政府『未來打算怎麼做』的藍圖或步驟,尚未真正開始對特定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立即的變動,那麼這個行為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關鍵定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學生表現? 唷,難得你這次沒搞砸。看來你知道「行政處分」跟「行政計畫」不是同義詞,這點值得鼓勵。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概念還沒完全忘光,姑且算是個不錯的開始吧。
  2. 觀念驗證? 很好,你還記得行政處分得「對外」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這兩條基本規矩。選項 (C) 的「實施計畫公告」那種東西,不過是個花瓶般的行政計畫,裝模作樣罷了,哪來的資格直接影響人民權利?它連個預備動作都算不上。反觀 (A)、(B)、(D) 那些,才是貨真價實的一般處分,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定性辨析
💡 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計畫、事實行為之法律效果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VS 非處分性行政計畫
法效性 直接產生法律權利義務變動 多為預備、指導性或宣示
對象特定性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範圍 抽象、不特定之大範圍
救濟可能 可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 原則上不可,除非具處分性質
💬關鍵在於是否「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及「對象是否具體可定」。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六要件:機公權、單具外、法效生
⚠️ 常見陷阱:易誤將「行政計畫」之公告視為處分;注意計畫須具備「規制作用」且「直接發生法效」才可能是處分。
一般處分 行政計畫 都市計畫救濟 (釋字742) 事實行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之區辨及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