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 已生效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對於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其他案件時之拘束力,學術上稱為構成要件效力
- C 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刊登新聞紙之最初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D 行政處分之瑕疵是否達重大明顯之程度,係以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選擇以連續多日刊登新聞紙的方式來告知不特定的大眾某項決策,從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與法安定性來看,法律應該規定是在公告程序的「起點」還是「終點」完成時,才正式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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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要點
💡 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瑕疵程度判斷及對他機關之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瑕疵未達重大明顯 |
| 效力時點 | 自始、絕對、當然不生效 | — | 撤銷前暫時有效 |
| 救濟期間 | 無期限限制 | — | 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
| 訴訟類型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 | 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
💬無效處分自始不具公定力,得撤銷處分在撤銷前仍具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