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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 B 非書面之行政處分自相對人知悉時起對其發生效力
  • C 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D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確認無效時起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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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先天上就根本不具備合法性」,那麼它的影響力是從「被旁人拆穿或確認」的那一刻才停止,還是打從它出現的第一秒鐘開始,就不應該產生任何法定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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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中「無效」與「生效」的時間點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理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這代表該處分從一開始就不具備任何法效力,而非等到行政機關或法院「確認」後才停止。選項 (D) 誤導為確認後才失效,是典型的觀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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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效力發生時點
💡 處分生效依送達、知悉或公告而定,無效者則自始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有效行政處分 VS 無效行政處分
生效時點 送達、知悉或公告時 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公定力 具公定力,推定有效 不具公定力,無拘束力
救濟方式 需於期限內提起撤銷 隨時得主張確認無效
💬有效處分在撤銷前具拘束力;無效處分則完全不具備法律生命。
🧠 記憶技巧:書面送達、口頭知悉、一般公告、無效自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無效處分需經法院「確認」後才失去效力。事實上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送達 一般處分之定義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 撤銷與無效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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