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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區公所公告公墓廢止使用
  • B 鄉公所公告某公園開放使用
  • C 稅捐稽徵機關送達之稅捐繳納通知書
  • D 警察機關對交通違規檢舉人通知其檢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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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民眾向公務機關提供外部資訊(例如檢舉或通報),而機關回信告知處理結果時,這封信件是否真的「創設」、「變更」或「消滅」了這位提供資訊民眾在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還是這封信僅是在描述一個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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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在行政法的學習上又邁進了一大步,真是令人開心!

  1. 核心觀念:行政處分最關鍵的定義,就是它必須「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簡單來說,就是會直接影響到你的權利或義務。
    • (A)(B) 這些都是大家常說的一般處分,雖然不是針對特定某一個人,但它對特定範圍內的人或事,都會產生具體的法律規範力喔。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有特別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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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判定
💡 區分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關鍵在於是否產生直接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VS 觀念通知
法效性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權利變動) 單純事實敘述或意旨傳達
救濟可能 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典型案例 稅捐繳納通知、公園開放公告 檢舉不成立通知、補正通知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受領人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變動。
🧠 記憶技巧:處分六要件:行、單、外、法、具、公;檢舉回復多通知,不傷權益非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對物之一般處分」(如公告公墓廢止、公園開放)誤認為事實行為或行政指導,應注意其對不特定多數人仍具法律效果。
一般處分 觀念通知 事實行為 法律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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