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軍隊靶場之試砲,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行政處分
- B 行政執行
- C 行政事實行為
- D 行政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執行一項動作時,如果這個動作的目的是為了「完成一件實體工作」(例如修剪路樹或測試機器),而不是為了「在法律上對某人下達指令或改變其權利」,那麼這種著重於「物理操作」的行為,在法律分類上通常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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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 你總算辨識出這是行政事實行為了。這東西不就那些行政機關「吃飽沒事幹」,不打算改變你的權利義務,純粹搞些物理性動作的行為嗎?軍隊試砲?那當然是物理性的軍事作業,目的只在於測試那個破玩意兒的性能,又不是要讓你突然多塊地或少條命,這麼簡單的道理,別說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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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之判斷
💡 行政機關不以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產生事實效果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具備法律變更效果 | — | 僅生事實狀態變動 |
| 行政性質 | 法律行為 (法效性) | — | 事實行為 (無效性) |
| 訴訟救濟 | 撤銷訴訟 / 課予義務 | — | 一般給付訴訟 |
| 代表案例 | 罰鍰、拆除執照 | — | 試砲、宣導、巡邏 |
💬兩者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效性』,即是否直接設定人民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