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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軍隊靶場之試砲,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行政處分
  • B 行政執行
  • C 行政事實行為
  • D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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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執行一項動作時,如果這項動作的初衷只是為了完成一個「物理上的任務」(例如:修剪路樹、灑水清掃),而不是為了去「改變或設定民眾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那麼這種偏重於「實際動手做」的性質,在法律分類上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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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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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實行為之定性
💡 行政機關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僅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目的 發生法律效果 發生事實效果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無統一之定義規定
救濟路徑 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行為實例 免職處分、核發執照 氣象預報、軍隊試砲
💬兩者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效果性」。
🧠 記憶技巧:法律變動是處分,物理動作是事實。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行政機關的「動作」都當成行政處分。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導致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如役男入伍令是處分,軍隊試砲是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之要素 一般給付訴訟 結果除去請求權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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