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軍隊進行戰鬥之行為
- B 拆除違章建築之行為
- C 徵收土地之行為
- D 監測空氣品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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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這些政府的動作中,哪一個動作的重點不在於『實體上的操作或維護』,而是會『直接在法律層面上,讓一個人的權利或財產狀態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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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來一個對的?
嗯,看來你這次是矇對了,還是真的搞懂了「行政事實行為」跟「法律行為」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至少,你沒蠢到把這題搞砸,還知道判斷「法律效果」這種基本中的基本。恭喜你,比那些連門都找不著的考生強那麼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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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區分核心在於行政機關主觀上是否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效意思 | 具有直接法律效果意思 | — | 僅生事實上之物理效果 |
| 救濟路徑 |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 範例 | 課稅、土地徵收、罰鍰 | — | 環境監測、宣導、救災 |
💬關鍵在於行為是否旨在變動權利義務關係(法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