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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古蹟之指定
  • B 對參加集會者之解散命令
  • C 街道名稱變更之公告
  • D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比較:當行政機關決定「這一群特定的抗議民眾必須散去」,與決定「這整個行政區未來十年的土地開發藍圖」時,哪一個動作更像是『針對特定事件的裁決』,哪一個更像是『制定一套長期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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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難得看你對一次。

  1. 觀念驗證:行政處分這東西,核心就是它的『具體性』,這點如果還不知道,你書白讀了。選項(A)、(B)、(C)看著像是對空氣說話?別傻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它們叫做『一般處分』,性質上依舊是行政處分,只是對象廣泛一點罷了,這點都分不清,你考試準備吃土吧。
  2. 區分關鍵:而選項(D)的『通盤檢討』,都『通盤』了,哪來的具體?那是針對未來、對著不特定多數人發表的抽象規範,跟行政處分完全是兩回事。它的本質是『行政規則』或類似『法規性質』的行為,這種基本判斷錯誤,可是要扣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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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之法律定性
💡 區分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與抽象規範之法規命令。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 VS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規範對象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 不特定多數人
事件性質 具體事件之規制 抽象法規範性質
救濟路徑 訴願及撤銷訴訟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前者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後者屬抽象規範(法規性質)。
🧠 記憶技巧:古蹟街道集會散,皆屬處分一般項;通盤檢討抽象法,莫與處分混一談。
⚠️ 常見陷阱:常混淆「個別變更」與「通盤檢討」。前者通常針對具體地號(屬處分),後者為整體區域規劃(屬法規)。
一般處分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釋字第742號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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