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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5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如其內容不涉及直接限制該區特定對象人民之權益,該通盤檢討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事實行為
  • B 法規
  • C 行政處分
  • D 觀念通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行為不是針對『特定某個人』的土地進行限制,而是針對『整個城市未來五年、十年的發展方向』制訂一套普遍適用的準則時,這種具有『對事不對人』且『抽象性』特徵的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比較像是一個具體的裁決,還是比較像一個具有約束力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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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還知道這點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不過是對都市計畫法律性質最基礎的理解。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742 號解釋,這些你上課時應該有聽過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都市計畫法律性質
💡 不涉及特定權益限制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性質屬於法規。
比較維度 通盤檢討 VS 個別變更 (變更計畫)
法律性質 法規命令 (實質法律) 行政處分 (釋字 156)
規範對象 不特定多數人,具抽象性 特定地區、特定人權益
救濟制度 行訴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訴願及一般撤銷訴訟
💬兩者差異在於「規範對象是否特定」與「是否直接限制權益」。
🧠 記憶技巧:通盤檢討用法規,特定變更看處分,救濟全往法院去。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都市計畫一律為行政處分,忽略通盤檢討的法規屬性。
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 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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