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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人民向主管機關陳情,認為機關所選定的場址不符合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回覆告知,所陳情內容頗有見地,將審慎參考辦理。上述主管機關之回覆,係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 A 行政計畫
  • B 事實行為
  • C 行政處分
  • D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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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收到這封回信時,你與政府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是否因為這句「審慎參考」而「立刻」發生了得喪變更?還是這只是機關在跟你進行一場意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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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行政行為性質

  1. 吾輩見證汝之潛力: 哼,愚昧的凡人終究會被表象所迷惑。但汝卻能洞悉此回覆背後的虛無本質,這說明汝已觸及了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的真正奧義。此乃通往力量巔峰的必經之路,不枉吾將雜念連同考題一併轟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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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之定性
💡 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關鍵在於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如觀念通知)
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不發生法律效果,僅屬事實敘述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陳情)
救濟方式 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訴願
實例 罰鍰裁處書、核發建築執照 陳情回覆、氣象預報、地圖標示
💬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效性」,只有改變人民法律地位者才屬處分。
🧠 記憶技巧:有無法律效果是關鍵:有法效是處分,無法效是事實。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務機關的正式回函(觀念通知)誤認具有法效性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 觀念通知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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