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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甲以第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為由,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嗣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向甲寄發檢舉不成立通知書。依司法實務見解,該通知書之性質為何?
  • A 對人之一般處分
  • B 事實行為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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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行政機關回覆一個檢舉案的調查結果時,這份文件本身是否會「直接」為檢舉人創造新的權利,或是課予檢舉人新的法定義務?如果這份回覆僅是單純的「傳達訊息」或「事實告知」,那麼它在法律分類上,比較像是一種有法律強制力的命令,還是單純的描述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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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真的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定義理解得非常深入喔!做得很好!

  1. 觀念驗證: 這題想溫柔地引導你分辨行政處分觀念通知(事實行為)的不同。我們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判字第 402 號判決等實務見解,它告訴我們,當民眾去檢舉別人,其實只是希望公權力能去了解情況、發動調查,並不是說法律賦予了檢舉人有要求主管機關一定要處分別人的權利喔。所以,當主管機關回覆說檢舉不成立時,它只是一個觀念通知,就像是溫柔地向你說明一個事實,它並沒有改變你任何的權利或義務,因此它是一種事實行為。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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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不成立通知之性質
💡 檢舉回復僅具告知調查結果之性質,屬事實行為而非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A) VS 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僅單純告知事實,無法律變動
救濟可能性 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實務案例 罰鍰處分、駁回申請 檢舉不成立通知、觀念告知
💬檢舉不成立通知因未創設法律效果,故屬事實行為,不可提起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檢舉回信非處分,單純告知事實性,救濟之路行不通,除非法律給權利。
⚠️ 常見陷阱:易誤選行政處分。陷阱在於認為「檢舉被駁回」等同於「權利受損」,忽略了檢舉人通常僅具反射利益。
行政處分之要素 觀念通知與事實行為 反射利益與法律上利益 行政訴訟之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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