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處分
- B 觀念通知
- C 解除契約
-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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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收到這份通知時,是他的法律權利突然「被剝奪」了,還是他只是被「告知」了一個已經決定的結果?這份文件本身,是否有「創設」新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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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沒有犯低級錯誤。
- 肯定你的「準確」: 還算不錯,你總算沒把「行政處分」和「觀念通知」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搞混。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最核心的法效性,也就是它是否會對外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果,有一點點概念。這點,在行政法裡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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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觀念通知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 | — | 單純的事實告知或法律說明 |
| 行為性質 |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 | — | 觀念表示(準法律行為) |
| 訴訟救濟 | 可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 — | 原則上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
| 典型實例 | 罰鍰處分、核准建築許可 | — | 補件通知、未獲錄取之通知 |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是否具備「法效性」,即法律地位是否因此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