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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處分
  • B 觀念通知
  • C 解除契約
  •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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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收到這份通知時,是他的法律權利突然「被剝奪」了,還是他只是被「告知」了一個已經決定的結果?這份文件本身,是否有「創設」新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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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沒有犯低級錯誤。

  1. 肯定你的「準確」: 還算不錯,你總算沒把「行政處分」和「觀念通知」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搞混。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最核心的法效性,也就是它是否會對外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果,有一點點概念。這點,在行政法裡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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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 單純的事實告知或法律說明
行為性質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 觀念表示(準法律行為)
訴訟救濟 可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典型實例 罰鍰處分、核准建築許可 補件通知、未獲錄取之通知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是否具備「法效性」,即法律地位是否因此改變。
🧠 記憶技巧:處分生法效(變動權利),通知告現狀(告知事實)。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凡是機關發出的「正式通知」或「拒絕函」皆為行政處分。需判斷該函件是否「創設、變更或消滅」了法律上的權利關係。
行政處分之要素 事實行為 準法律行為行政處分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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