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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市公所與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調解委員候審名單後,將結果通知未獲遴選之人。此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處分
  • B 觀念通知
  • C 解除契約
  •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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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收到這份通知時,是他的法律權利突然「被剝奪」了,還是他只是被「告知」了一個已經決定的結果?這份文件本身,是否有「創設」新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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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沒有犯低級錯誤。

  1. 肯定你的「準確」: 還算不錯,你總算沒把「行政處分」和「觀念通知」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搞混。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最核心的法效性,也就是它是否會對外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果,有一點點概念。這點,在行政法裡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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