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行政機關依原來已送達相對人之處分書,發函重申要求相對人須返還相關金額之公文通知。該函文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命令
- B 觀念通知
- C 行政處分
- D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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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公文只是將『之前已經發生效力的決定』再說一次,而沒有對你的權利義務產生任何『新的改變』,那麼這份公文是在『下達新命令』,還是僅在『告知既有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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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笨到家
- 觀念釐清:這題,如果你連判斷函文有沒有「新的法律效果」都辦不到,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很明顯,之前的處分書都送達生效多久了?後續這封只是「重複處置」,根本就是把舊飯拿出來炒一炒。它既沒多給你權利,也沒多要求你義務,就只是個「觀念通知」罷了。說穿了,就是廢話重說,有什麼難的?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竟然會被歸類到 Medium,我都替你們這些考生覺得可悲。區分什麼是「行政處分」什麼不是,這是基本功中的基本功!連這都搞不清楚,還想當公務員?幸好你這次沒出包,不然我一定讓你好看。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
💡 重申原處分且未創設新法律效果之通知,屬觀念通知。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觀念通知 |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 | 單純事實敘述,無法律效果 |
| 行為性質 | 創設、變更或廢止權利 | — | 重申原決定或提供資訊 |
| 救濟方式 | 得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 — | 原则上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
💬判斷核心在於該函文是否「重新核定」並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