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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行政機關依原來已送達相對人之處分書,發函重申要求相對人須返還相關金額之公文通知。該函文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命令
  • B 觀念通知
  • C 行政處分
  • D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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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公文只是將『之前已經發生效力的決定』再說一次,而沒有對你的權利義務產生任何『新的改變』,那麼這份公文是在『下達新命令』,還是僅在『告知既有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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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笨到家

  1. 觀念釐清:這題,如果你連判斷函文有沒有「新的法律效果」都辦不到,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很明顯,之前的處分書都送達生效多久了?後續這封只是「重複處置」,根本就是把舊飯拿出來炒一炒。它既沒多給你權利,也沒多要求你義務,就只是個「觀念通知」罷了。說穿了,就是廢話重說,有什麼難的?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竟然會被歸類到 Medium,我都替你們這些考生覺得可悲。區分什麼是「行政處分」什麼不是,這是基本功中的基本功!連這都搞不清楚,還想當公務員?幸好你這次沒出包,不然我一定讓你好看。
📝 重複處分與觀念通知
💡 行政機關重申原處分且未重行實體審查者,屬觀念通知。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含重複處分) VS 觀念通知(含純粹重申)
法律效果 產生、變更或消滅權利 僅陳述事實或重申原意
實體審查 有重新進行實體審議 僅引用舊文,未重審
救濟可能性 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得獨立救濟
💬判斷關鍵在於該函文是否「重新核定」並產生「新的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重申原意觀念通知,重行審查重複處分。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只要是公文通知都是行政處分,忽略了「有無產生新的法律效果」及「是否重新實體審查」的判斷標準。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第二次裁決 行政處分之重開 訴願標的之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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