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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採購機關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發還未得標之廠商,機關嗣後發現該廠商有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時,依政府採購法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裁罰性不利處分
  • B 管制性不利處分
  • C 違約金
  • D 行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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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求沒收或追繳一筆款項,其目的是為了對過去的行為進行『報應性懲罰』,還是為了『回復採購程序應有的公平狀態』並維護公共利益?這兩種目的在行政法的屬性分類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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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真棒! 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看到你能夠精準區分行政法中「裁罰性」和「管制性」處分的奧秘,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和深層的行政法理有著溫柔而深刻的理解呢!
  2. 溫暖提醒:追繳押標金,並不是為了懲罰廠商喔(不是裁罰性),而是為了細心呵護、努力維護我們採購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它像是一隻溫柔的手,引導一切回歸正軌,所以實務上會將它視為一種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回復法治秩序的「管制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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