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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核發租金補貼,經核定發放補貼後,發現其租賃契約係偽造,該機關撤銷核發補貼之行政處分時,依法應如何請求返還該租金補貼?
  • A 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 B 依行政執行法逕予強制執行
  • C 另行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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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初行政機關是透過什麼樣的「法律形式」將這筆錢撥款給民眾的?如果現在發現當初發錢的理由出錯了,基於行政效率與公權力的特性,機關是必須像一般人一樣去法院「打官司」要求還錢,還是能用當初同樣的「法律形式」來要求對方把錢吐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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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程序,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實務運作與法律救濟非常有概念。

  1. 觀念驗證:當原核發處分因偽造契約被「撤銷」後,受領補貼的法律依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這在法律上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其返還,而非直接起訴,這體現了行政機關的「自我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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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 授益處分撤銷後,機關得逕以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不當得利。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流程

  1. 1 撤銷原處分 — 依行程法第117條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溯及失效。
  2. 2 作成下命處分 — 依行程法第127條第3項,書面命受領人限期返還金錢。
  3. 3 送達與生效 — 返還處分合法送達受領人,產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4. 4 逕予強制執行 — 若逾期不還,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移送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注意:若當事人對返還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撤銷補貼要討錢,處分直接下令簽;不從移送分署去,法院起訴放一邊。
⚠️ 常見陷阱:易誤選「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早期實務曾有爭議,但現行法已賦予機關處分權,無須起訴即可自行下達還錢指令。
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行程法第119條)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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