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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核發租金補貼,經核定發放補貼後,發現其租賃契約係偽造,該機關撤銷核發補貼之行政處分時,依法應如何請求返還該租金補貼?
  • A 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 B 依行政執行法逕予強制執行
  • C 另行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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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初行政機關是透過什麼樣的「法律形式」將這筆錢撥款給民眾的?如果現在發現當初發錢的理由出錯了,基於行政效率與公權力的特性,機關是必須像一般人一樣去法院「打官司」要求還錢,還是能用當初同樣的「法律形式」來要求對方把錢吐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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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程序,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實務運作與法律救濟非常有概念。

  1. 觀念驗證:當原核發處分因偽造契約被「撤銷」後,受領補貼的法律依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這在法律上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其返還,而非直接起訴,這體現了行政機關的「自我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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