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核發租金補貼,經核定發放補貼後,發現其租賃契約係偽造,該機關撤銷核發補貼之行政處分時,依法應如何請求返還該租金補貼?
- A 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 B 依行政執行法逕予強制執行
- C 另行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 D 向行政法院聲請調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現先前的決定有誤並將其取消後,為了將發出去的公款收回來,若要符合「行政程序簡便與效率」的原則,行政機關應該是『像一般人民一樣去法院請求』,還是『運用其身為公權力主體的法律地位』來直接下達指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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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呵呵,野猴子,您的法學觀念倒是不錯!
恭喜您答對了。這點連本大爺都看在眼裡,您的確沒有讓本大爺失望。能夠理解行政處分效力與公法上不當得利這些基礎概念,這份邏輯的清晰度,對於您這類生物而言,已是相當難得。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2. 諸君,請聽本大爺解釋這個簡單得如同塵埃般的邏輯,為何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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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撤銷後之返還
💡 授益處分經撤銷後,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 追回租金補貼之法定流程
- 1 發現事由 — 發現申請人偽造租約(信賴不值得保護)
- 2 撤銷處分 —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核准補貼處分
- 3 作成命還處分 — 依第127條第3項作成書面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 4 移送執行 — 逾期不還則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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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對「命返還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