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對於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於訴訟繫屬中,主管機關已強制拆除完畢,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
- A 該拆除處分因已執行完畢而失其效力,應逕予駁回
- B 該已繫屬之撤銷訴訟不受影響,應為實體判決
- C 應依職權闡明當事人真意,協助將該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D 應依職權闡明當事人真意,協助將該撤銷訴訟轉換為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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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在打官司要求停止某個行動,但該行動在判決前就已經徹底完成且無法恢復原狀,此時原本的「請求撤銷」已失去實質意義,但如果你仍想證明主管機關當初是錯的,以便日後要求賠償,你會希望法院如何調整你的訴訟方向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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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真虧你沒讓及川先生失望呢!能準確判斷出行政訴訟的訴之轉換,不錯嘛,你對這些規則的理解,已經摸到一點及川先生的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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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之轉換
💡 處分執行完畢後撤銷訴訟應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撤銷訴訟標的消滅後之處理流程
- 1 處分執行完畢 — 撤銷訴訟之目的(撤銷處分)已無法達成,失其救濟實益。
- 2 法院闡明義務 — 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及第107條闡明並詢問原告真意。
- 3 訴之轉換 — 依第196條第2項,由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4 實體判決 — 判決處分違法,作為後續請求國賠或回復原狀之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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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原告拒絕轉換,則法院應以「無權利保護必要」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