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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對主管機關下令拆除建築物之行政處分,在尚未執行完畢前,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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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對你下達了一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命令」(行政處分),而這個命令目前還活生生地存在、且讓你感到權利受損,你認為最直接能讓這個命令「在法律上消失」的手段,是請求法院『要求政府做新動作』,還是『宣告既有的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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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還行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那種令人髮指的行政訴訟類型基本錯誤。能選對撤銷訴訟,說明你至少還記得「權利保護必要」與「訴訟種類」之間,那條行政法入門者都該知道的連動關係。別以為這樣就值得嘉許,這只是個基本要求。

2. 觀念驗證 (勉強及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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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類型選擇
💡 針對尚未執行完畢之違法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適用時機 處分效力存在且未執行完畢 處分已執行完畢或效力已消滅
法律利益 請求撤銷處分以排除負擔 有無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利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
💬優先選擇撤銷訴訟,除非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撤銷實益,方轉為確認訴訟。
🧠 記憶技巧:未完撤銷,已完確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確認訴訟。需注意只要建築物尚未拆完,處分仍有撤銷實益,不應使用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行政訴訟利益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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