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41 對主管機關下令拆除建築物之行政處分,在尚未執行完畢前,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對你下達了一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命令」(行政處分),而這個命令目前還活生生地存在、且讓你感到權利受損,你認為最直接能讓這個命令「在法律上消失」的手段,是請求法院『要求政府做新動作』,還是『宣告既有的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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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還行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那種令人髮指的行政訴訟類型基本錯誤。能選對撤銷訴訟,說明你至少還記得「權利保護必要」與「訴訟種類」之間,那條行政法入門者都該知道的連動關係。別以為這樣就值得嘉許,這只是個基本要求。
2. 觀念驗證 (勉強及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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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類型選擇
💡 針對尚未執行完畢之違法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
| 適用時機 | 處分效力存在且未執行完畢 | — | 處分已執行完畢或效力已消滅 |
| 法律利益 | 請求撤銷處分以排除負擔 | — | 有無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利益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 |
💬優先選擇撤銷訴訟,除非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撤銷實益,方轉為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