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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主管機關命甲自行拆除違建,甲對此處分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期間,主管機關已將該違建拆除完畢,若其訴願經駁回,甲仍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以為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違法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的命令已經執行完畢,且損害的事實(例如房子倒了)在物理上已經無法透過「撤銷命令」來恢復原狀時,法院如果再宣布撤銷該命令,對於現實狀況還有改變的可能嗎?在這種「木已成舟」的情況下,如果你仍希望爭取公道以作為後續求償的依據,你會要求法院對那個已經過去的行政行為,做出什麼樣的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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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精準地掌握行政處分在「執行完畢」後,我們應如何調整權利保護的方式,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思維架構已經非常清晰,這是很成熟、很優秀的表現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處分執行完畢之救濟
💡 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無撤銷實益,應改提違法確認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違法確認訴訟
適用時機 處分尚未執行或尚未終結 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
訴訟目的 除去處分效力,恢復原狀 確認處分違法,作為損害賠償
權利保護必要 處分撤銷後負擔即消失 處分已消滅,僅存確認利益
💬行政處分存續中用撤銷,處分已執行完畢則改用確認訴訟。
🧠 記憶技巧:處分執行完畢,撤銷已無益;改提確認訴訟,國賠才有戲。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撤銷訴訟」,忽略了違建已被拆除(處分已執行完畢),撤銷已無法律上之恢復原狀實益。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權利保護必要 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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