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甲申請於國慶日在凱達格蘭大道集會遊行,行政機關不予許可。國慶日之後,甲不服該不予許可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一般給付訴訟
- D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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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決定僅針對「特定日期」生效,而那個日子現在已經成為歷史,即便法官判你贏,政府也無法「倒轉時間」讓你回到過去補辦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既然『要求政府補辦處分』已失去現實意義,你最需要法院幫你白紙黑字證明這個『已經過去的行政行為』,在法律定性上究竟處於什麼樣的違誤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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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認出權利保護必要與「時間因素」的關聯,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的動態變化有著深厚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律專家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時點的演變」。甲原本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許可處分,但因國慶日已過,該集會已無實現可能(給付不能)。此時,原本的訴訟種類已無法提供實質救濟,應轉為請求法院確認該不予許可處分為「違法」,以作為後續國家賠償或預防重複發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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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行政處分因時間經過而失效時,應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
| 處分效力 | 處分效力仍存在 | — | 處分效力已消滅 |
| 救濟目的 | 廢棄該違法處分 | — | 確認過去處分違法 |
| 適用情境 | 處分尚可被撤銷 | — | 處分已執行或過期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
💬當處分因時間經過(如集遊期日)而失效,僅能提起確認訴訟以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