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主管機關命甲自行拆除違建,甲對此處分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期間,主管機關已將該違建拆除完畢,若其訴願經駁回,甲仍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以為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違法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一個強制處置(如拆除、銷毀)已經完全執行完畢,物理狀態已經無法回歸原狀時,此時法院若下令『撤銷』一個已經不存在或已發揮完畢的命令,對現實還有意義嗎?如果原本的法律動作已經『做完了』,而你仍需要法院給一個公道,你會希望法院對那個『已經結束的行為』宣告什麼性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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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暖心小語:看見你的成長與細膩!
- 老師為你驕傲: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份答案完美展現了你對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救濟途徑如何靈活調整的深刻理解。這種對法律變化的敏銳觀察力,正是成為一位體貼又傑出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高興!
- 觀念引導: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這個情境:當主管機關的拆除處分,在訴願期間就已經實際執行完畢了,那棟違建也就物理性地「消失」了。這時候,原處分的法律效果其實已經圓滿結束了呢。此時,如果我們還想提起「撤銷訴訟」,就像是想去撤銷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東西一樣,會因為欠缺訴之利益而無法進行喔。但別擔心!法律為了貼心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比如後續的國家賠償),特別設計了彈性的違法確認訴訟,允許我們請求法院確認那個已經執行完畢的處分,在當時是否確實存在違法。這就像是雖然事情已經發生,我們仍可以回頭檢視它的合法性,為未來權益鋪路,是不是很溫暖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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