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某市政府以甲未經許可設置廣告看板為由,限期命拆除之,甲為免被強制拆除造成損失而先自行拆除,之後甲不服此拆除命令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提起確認命拆除之處分無效之訴
- B 提起確認命拆除之處分違法之訴
- C 提起撤銷命拆除之處分訴訟
- D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回復原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已經按照政府的命令把東西拆掉了,這個「命令」在物理上是不是已經達成了目的?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且無法透過撤銷來恢復,你認為法院現在還能「撤回」一個已經執行完畢的動作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仍覺得受了委屈,你最需要法院幫你白紙黑字證明什麼事實,才能作為你後續要求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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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在「執行完畢」後的法律救濟路徑,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轉換與適用邏輯,具備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該拆除命令(行政處分)已因甲的「自行拆除」而達成目的,此時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由於「撤銷訴訟」的前提是處分尚有效力且可撤銷,當處分已不具存續力時,為了後續可能的國家賠償或權利保障,應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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