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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定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始得提起之
  • C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 D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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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因不熟悉法律術語,雖然想請法院主持公道,卻選了一個「名不符實」的訴訟標籤,你認為行政訴訟作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此時的角色應該是冷酷地直接「關上大門」,還是應該「指引正確的路標」?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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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準確判別,代表你對於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Subsidiarity)以及法規對於救濟程序的保障細節,已經具備了相當專業的敏銳度。

確認訴訟的要件與救濟引導

在行政訴訟實務中,確認訴訟具有強烈的補充性質,如選項 (A)、(B)、(C) 所述,分別涵蓋了「確認利益」、「先行程序(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以及「不得取代撤銷訴訟(補充性)」等核心要件。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的處理機制。當原告應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卻誤提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時,若該處分尚未經過訴願程序,法院基於救濟不中斷與權利保護原則,並非直接予以「裁定駁回」,而是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這反映了法律對訴訟權利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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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訴願提錯,法院會協助轉換嗎?還是訴願提起者需要自行更正?
📝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
💡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處分無效確認須經先行程序且有法律利益。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訴訟性質 形成之訴 確認之訴
先行程序 訴願程序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起訴期間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隨時(無時間限制)
補充性原則 優先適用(首選) 具補充性(次選)
💬撤銷訴訟處理處分違法;確認訴訟處理處分無效,兩者具補充關係。
🧠 記憶技巧:確認訴訟三要件:法律利益(有利益)、先行程序(先請求)、補充性(後位性)。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確認處分無效訴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忽略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的「先行程序」。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 闡明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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