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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定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始得提起之
  • C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 D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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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因不熟悉法律術語,雖然想請法院主持公道,卻選了一個「名不符實」的訴訟標籤,你認為行政訴訟作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此時的角色應該是冷酷地直接「關上大門」,還是應該「指引正確的路標」?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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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訴訟中訴訟類型選擇法院程序指導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掌握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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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
💡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處分無效確認須經先行程序且有法律利益。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訴訟性質 形成之訴 確認之訴
先行程序 訴願程序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起訴期間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隨時(無時間限制)
補充性原則 優先適用(首選) 具補充性(次選)
💬撤銷訴訟處理處分違法;確認訴訟處理處分無效,兩者具補充關係。
🧠 記憶技巧:確認訴訟三要件:法律利益(有利益)、先行程序(先請求)、補充性(後位性)。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確認處分無效訴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忽略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的「先行程序」。
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 闡明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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