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定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始得提起之
- C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 D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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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因不熟悉法律術語,雖然想請法院主持公道,卻選了一個「名不符實」的訴訟標籤,你認為行政訴訟作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此時的角色應該是冷酷地直接「關上大門」,還是應該「指引正確的路標」?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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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準確判別,代表你對於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Subsidiarity)以及法規對於救濟程序的保障細節,已經具備了相當專業的敏銳度。
確認訴訟的要件與救濟引導
在行政訴訟實務中,確認訴訟具有強烈的補充性質,如選項 (A)、(B)、(C) 所述,分別涵蓋了「確認利益」、「先行程序(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以及「不得取代撤銷訴訟(補充性)」等核心要件。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的處理機制。當原告應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卻誤提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時,若該處分尚未經過訴願程序,法院基於救濟不中斷與權利保護原則,並非直接予以「裁定駁回」,而是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這反映了法律對訴訟權利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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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訴願提錯,法院會協助轉換嗎?還是訴願提起者需要自行更正?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
💡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處分無效確認須經先行程序且有法律利益。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
|---|---|---|---|
| 訴訟性質 | 形成之訴 | — | 確認之訴 |
| 先行程序 | 訴願程序 | — |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
| 起訴期間 |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 — | 隨時(無時間限制) |
| 補充性原則 | 優先適用(首選) | — | 具補充性(次選) |
💬撤銷訴訟處理處分違法;確認訴訟處理處分無效,兩者具補充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