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離職公務員,就影響其退休金計算之原有年資及薪級,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 B 乙主張某行政處分因未經合法有效通知,對其不生效力,得提起確認訴訟
- C 丙為暫時禁止環保機關在尚未完工之垃圾掩埋場堆放垃圾,得申請假處分
- D 丁公司因違法遭主管機關科處鉅額罰鍰而為避免公司倒閉,得申請假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當事人已經收到一份正式的「行政處分」,而他希望在訴訟結果出來前,先讓這份處分的「效力或執行」暫時停下來,法律上有一套專門針對『處分』的暫時救濟制度;請問,既然已經有這套專門工具,是否還有必要動用到另一種通用的『保全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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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掌握非常精準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保全程序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不同救濟工具的適用時機已有深入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假處分的補充性」。當事人若是不服「行政處分」(如罰鍰),應透過停止執行程序來尋求救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只要能透過「停止執行」達到目的,就不得申請「假處分」。選項 (D) 中的罰鍰屬於處分執行問題,故不得申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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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之標的,金錢罰鍰不適用假處分。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適用標的 | 行政處分(含罰鍰) | — | 公法給付或法律關係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請求類型 | 金錢或得執行之處分 | — | 非金錢之公法給付 |
💬金錢性質的罰鍰處分應申請「停止執行」,非金錢的權利爭執才用「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