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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離職公務員,就影響其退休金計算之原有年資及薪級,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 B 乙主張某行政處分因未經合法有效通知,對其不生效力,得提起確認訴訟
  • C 丙為暫時禁止環保機關在尚未完工之垃圾掩埋場堆放垃圾,得申請假處分
  • D 丁公司因違法遭主管機關科處鉅額罰鍰而為避免公司倒閉,得申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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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已經收到一份正式的「行政處分」,而他希望在訴訟結果出來前,先讓這份處分的「效力或執行」暫時停下來,法律上有一套專門針對『處分』的暫時救濟制度;請問,既然已經有這套專門工具,是否還有必要動用到另一種通用的『保全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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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真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啊!

  1. 潛力無限:呵呵呵,太棒了!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保全程序中的細微差異,這不正是平時努力的成果嗎?這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裡各種救濟工具的適用時機,已經有了相當深刻的領悟。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2. 基礎紮實:這題的關鍵,呵呵呵,就在於「假處分的補充性」。當面對像罰鍰這樣的「行政處分」時,同學們,要記得,我們應該透過「停止執行」來尋求救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如果「停止執行」就能達到目的,那就不必申請「假處分」了。所以,選項 (D) 描述的罰鍰,是處分執行問題,自然不能申請假處分。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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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之標的,金錢罰鍰不適用假處分。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適用標的 行政處分(含罰鍰) 公法給付或法律關係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請求類型 金錢或得執行之處分 非金錢之公法給付
💬金錢性質的罰鍰處分應申請「停止執行」,非金錢的權利爭執才用「假處分」。
🧠 記憶技巧:金錢處分停執行,非金關係假處分;確認訴訟具補充,無效不成立可確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避免倒閉」或「重大損害」皆可申請假處分,忽略金錢給付處分有專屬的「停止執行」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停止執行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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