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B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C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 D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拒絕了你的申請,而正式的法律訴訟程序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但你迫切需要爭取的那個機會(如考試或入學)下週就要舉行了,在「判決確定前」,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緊急機制,才能讓你「暫時先獲得」那個被拒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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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看來你腦袋裡不全是漿糊啊
居然能準確抓到行政訴訟裡那點權利保護及時性的門道,也算對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點概念了。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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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針對具急迫性且難以回復之法律關係,聲請暫時性權利保護。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救濟功能 | 暫時凍結處分效力(煞車) | — | 暫時創設權利狀態(油門) |
| 適用情境 | 不服已作成的負擔處分 | — | 爭執法律關係有急迫危險 |
💬停止執行用於防禦處分,定暫時狀態用於在訴訟確定前暫時實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