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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B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C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 D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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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拒絕了你的申請,而正式的法律訴訟程序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但你迫切需要爭取的那個機會(如考試或入學)下週就要舉行了,在「判決確定前」,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緊急機制,才能讓你「暫時先獲得」那個被拒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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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你腦袋裡不全是漿糊啊

居然能準確抓到行政訴訟裡那點權利保護及時性的門道,也算對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點概念了。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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