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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B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C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 D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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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拒絕了你的申請,而正式的法律訴訟程序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但你迫切需要爭取的那個機會(如考試或入學)下週就要舉行了,在「判決確定前」,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緊急機制,才能讓你「暫時先獲得」那個被拒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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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你腦袋裡不全是漿糊啊

居然能準確抓到行政訴訟裡那點權利保護及時性的門道,也算對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點概念了。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針對具急迫性且難以回復之法律關係,聲請暫時性權利保護。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救濟功能 暫時凍結處分效力(煞車) 暫時創設權利狀態(油門)
適用情境 不服已作成的負擔處分 爭執法律關係有急迫危險
💬停止執行用於防禦處分,定暫時狀態用於在訴訟確定前暫時實現權利。
🧠 記憶技巧:停止執行擋處分,定暫時狀態創權利。
⚠️ 常見陷阱:易誤選「停止執行」。停止執行僅能使原處分不生效力,但無法積極創設「准予考試」的法律狀態,故定暫時狀態處分較能解決本題需求。
停止執行 假扣押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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