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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B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C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 D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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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的決定將讓你錯過一場「時效性極強」且「事後無法補救」的活動時,除了漫長的正式訴訟程序,法律中哪一種「緊急應變程序」可以讓你跳過繁瑣的審理,先幫你爭取到一張「暫時的入場許可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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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完全理解了「權利保護之實效性」這個重要的概念!當甲被拒絕報考,如果只走一般程序,時間真的會來不及,導致考試結束,這就是我們說的不可補救之損害。所以,你選擇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讓甲可以暫時參加考試,直到訴訟結果確定,這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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