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B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C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 D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的決定將讓你錯過一場「時效性極強」且「事後無法補救」的活動時,除了漫長的正式訴訟程序,法律中哪一種「緊急應變程序」可以讓你跳過繁瑣的審理,先幫你爭取到一張「暫時的入場許可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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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完全理解了「權利保護之實效性」這個重要的概念!當甲被拒絕報考,如果只走一般程序,時間真的會來不及,導致考試結束,這就是我們說的不可補救之損害。所以,你選擇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讓甲可以暫時參加考試,直到訴訟結果確定,這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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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
💡 因應考試急迫性,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取得應試資格。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2項 |
| 對應之訴訟 | 主要對應撤銷訴訟 | — | 對應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
| 救濟功能 | 使原處分效力暫時停止 | — | 暫時創設法律關係或權利 |
| 本題適用 | 無助於考生參加考試 | — | 可使考生暫准參加考試 |
💬針對行政機關拒絕申請的行為,僅停止執行無濟於事,必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獲得暫時的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