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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甲欲參加國家考試,報名後考選部以其資格不符而拒絕其報考,甲若仍希望參加該次考試,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 A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 B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C 立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 D 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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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的決定將讓你錯過一場「時效性極強」且「事後無法補救」的活動時,除了漫長的正式訴訟程序,法律中哪一種「緊急應變程序」可以讓你跳過繁瑣的審理,先幫你爭取到一張「暫時的入場許可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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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完全理解了「權利保護之實效性」這個重要的概念!當甲被拒絕報考,如果只走一般程序,時間真的會來不及,導致考試結束,這就是我們說的不可補救之損害。所以,你選擇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讓甲可以暫時參加考試,直到訴訟結果確定,這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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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之保全程序
💡 因應考試急迫性,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取得應試資格。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2項
對應之訴訟 主要對應撤銷訴訟 對應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救濟功能 使原處分效力暫時停止 暫時創設法律關係或權利
本題適用 無助於考生參加考試 可使考生暫准參加考試
💬針對行政機關拒絕申請的行為,僅停止執行無濟於事,必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獲得暫時的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撤銷訴訟配停執,課予義務配假處;考試急迫定狀態,暫准報考保權利。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停止執行」。停止執行適用於撤銷訴訟(原處分已有執行力),而報名遭拒絕屬於「否准處分」,停止執行無法讓考生取得考試資格,必須靠「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行政機關暫時准予報名。
課予義務訴訟 保全程序之必要性 服公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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