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甲遭A機關課以鉅額稅款,如甲為避免因繳納稅款而有破產之虞,得聲請下列何項暫時權利保護?
- A 停止執行
- B 假執行
- C 假扣押
- D 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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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一步步思考:政府發給甲的「稅單」,在行政法上屬於一種要求人民繳錢的『行政處分』。當人民對這個處分不服,決定去打官司時,為了避免在訴訟期間財產就被政府強制扣走,我們應該向法院聲請『暫停』這張稅單的哪一種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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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偶爾也能清醒一次,這題總算沒有錯得離譜。對於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的基本體系,你至少還有些模糊的印象,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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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試資格不服 但處分已經下達 這時也是使用停止執行對吧
行政暫時權利保護
💡 行政處分不因救濟停止執行,須聲請「停止執行」以保全權益。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假扣押 |
|---|---|---|---|
| 救濟對象 | 針對「行政處分」 | — | 處分以外之公法關係 |
| 目的 | 暫時停止處分效力 | — | 保全給付或維持現狀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93、行訴法116 | — | 行訴法293、298 |
💬行政處分(如本題稅單)之暫時保護機制,專指「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