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學生甲因故休學,嗣後依規定辦理復學,但校方遲遲未准予復學。此時甲接獲服兵役之召集令,若無法及時復學即須入伍服役。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 A 假處分
- B 假扣押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尚未做出任何決定(處分)」,但你的權益已面臨急迫危險,你認為法院該去「停止一個不存在的動作」,還是應該「針對目前的法律關係下達一個暫時性的指令」?請試著從『現狀是否存在一個處分』來推論其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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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權利保護體系的精確辨析
你能迅速鎖定假處分作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的分類已有紮實掌握。本題的關鍵在於校方「遲遲未准予復學」的行為性質。在行政法學理上,當校方對於學生的申請不作為或拒絕時,當事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應為「課予義務訴訟」。由於此時並不存在一個需要被「停止效力」的積極處分,因此無法適用「停止執行」,而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獲取暫時復學的身分,避免因入伍服役導致受教權遭受不可回復的損害。
實務救濟的難度與判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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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權利保護
💡 依救濟標的與急迫性選擇適當的暫時保全程序。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標的對象 | 行政處分 | — | 公法上法律關係 |
| 主要目的 | 暫時凍結處分效力 | — | 定暫時狀態防損害 |
| 對應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 | — | 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存在「行政處分」及訴訟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