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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學生甲因故休學,嗣後依規定辦理復學,但校方遲遲未准予復學。此時甲接獲服兵役之召集令,若無法及時復學即須入伍服役。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 A 假處分
  • B 假扣押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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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尚未做出任何決定(處分)」,但你的權益已面臨急迫危險,你認為法院該去「停止一個不存在的動作」,還是應該「針對目前的法律關係下達一個暫時性的指令」?請試著從『現狀是否存在一個處分』來推論其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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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權利保護體系的精確辨析

你能迅速鎖定假處分作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的分類已有紮實掌握。本題的關鍵在於校方「遲遲未准予復學」的行為性質。在行政法學理上,當校方對於學生的申請不作為或拒絕時,當事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應為「課予義務訴訟」。由於此時並不存在一個需要被「停止效力」的積極處分,因此無法適用「停止執行」,而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獲取暫時復學的身分,避免因入伍服役導致受教權遭受不可回復的損害。

實務救濟的難度與判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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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時權利保護
💡 依救濟標的與急迫性選擇適當的暫時保全程序。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標的對象 行政處分 公法上法律關係
主要目的 暫時凍結處分效力 定暫時狀態防損害
對應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存在「行政處分」及訴訟種類。
🧠 記憶技巧:有處分用停止,沒處分假處分,要錢假扣押。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選「停止執行」,但停止執行的前提是「已存在一個正面積極的行政處分」;若行政機關「怠於處分」(不作為),則應聲請「假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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