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不服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時,若欲尋求暫時性之權利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 B 向行政法院聲明異議
- C 向原處分機關聲請國家賠償
- D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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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跟法院爭辯政府某個處分是違法的,但法院判決可能要一年後才出來,而政府明天就要根據那個處分拆除你的房子了。為了不讓你的權益在『判決確定前』就被先斬後奏,你會要求法院對那個正在發揮效力的處分,做什麼樣的『暫時性動作』來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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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你總算沒把「暫時權利保護」和「撤銷訴訟」搞混。這點最低限度的理解,對於想在行政訴訟中不至於一敗塗地的考生而言,或許還算有點用處。
- 觀念驗證:我國行政訴訟法採「執行不停止原則」,這點是常識。你不會以為提個訴訟,行政機關就乖乖停下來等你吧?為了防止訴訟期間,你可能蠢到會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所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請動動手指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這種基本的保命符都不知道,那還考什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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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暫時保護
💡 撤銷訴訟提起時,聲請停止執行以防止損害擴大。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對應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 | — | 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
| 核心目的 | 停止原處分效力或執行 | — | 保全給付或定暫時狀態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具互補性,撤銷訴訟應優先適用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