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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不服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時,若欲尋求暫時性之權利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 B 向行政法院聲明異議
  • C 向原處分機關聲請國家賠償
  • D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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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跟法院爭辯政府某個處分是違法的,但法院判決可能要一年後才出來,而政府明天就要根據那個處分拆除你的房子了。為了不讓你的權益在『判決確定前』就被先斬後奏,你會要求法院對那個正在發揮效力的處分,做什麼樣的『暫時性動作』來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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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執行之原則與例外

很好,你能精確選出「停止執行」,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Provisional Legal Protection)的核心概念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架構下,行政處分並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自動停止執行,這就是所謂的「執行不停止原則」。然而,若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時,為避免即便最後訴訟贏了也無法彌補損害(法律上稱為「權利保護空洞化」),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Stay of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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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暫時保護
💡 撤銷訴訟提起時,聲請停止執行以防止損害擴大。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對應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核心目的 停止原處分效力或執行 保全給付或定暫時狀態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具互補性,撤銷訴訟應優先適用停止執行。
🧠 記憶技巧:撤銷停執行,給付假處分;難以回復,急迫聲請。
⚠️ 常見陷阱:容易將撤銷訴訟的「停止執行」誤選為「假處分」,後者主要用於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假處分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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