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有關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原處分當然停止執行
- B 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得依其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 C 停止執行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或其執行
- D 有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下達一個處分(例如拆除違建)而民眾提起訴訟時,為了避免在判決確定前就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你認為法院除了暫停「動手拆除」這個動作外,是否也應該有權力先讓那個「拆除令」在法律上暫時失去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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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訴訟法中關於暫時權利保護(provisional legal protection)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不停止執行原則」以及法院發動裁定的程序要件,你能從中選出正確選項,表示你的法條細節讀得非常紮實。
行政處分執行之原則與例外
我國行政訴訟原則上採取**「不停止執行原則」(non-suspension of execution),亦即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選項 (C) 正確描述了《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的規定,停止執行的範圍可涵蓋原處分的效力、執行或程序**之部分或全部。至於選項 (A) 則剛好與前述原則相反,行政處分並不會因起訴而「當然」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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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須具備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Art. 116) | VS | 假處分 (Art. 298) |
|---|---|---|---|
| 適用對象 | 針對行政處分 | — | 針對行政處分外之關係 |
| 訴訟類型 | 搭配撤銷訴訟 | — | 搭配給付訴訟 |
| 法院職權 | 起訴後得依職權 | — | 僅得依聲請 |
💬兩者皆為保全程序,區分關鍵在於爭議核心是否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