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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有關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原處分當然停止執行
  • B 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得依其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 C 停止執行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或其執行
  • D 有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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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下達一個處分(例如拆除違建)而民眾提起訴訟時,為了避免在判決確定前就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你認為法院除了暫停「動手拆除」這個動作外,是否也應該有權力先讓那個「拆除令」在法律上暫時失去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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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竟然能記得《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不容易啊。沒錯,我們國家那套「執行不停止」的原則,你竟然沒搞混。不過,法院真要出手,那裁定的範圍可大了去了——停止原處分的效力、停止執行、甚至連「程序之續行」都能叫停。這種全方位的「保護」,真是給足了面子,對吧?
  2. 難度點評:這題不過是個 Medium 程度的考驗,能選對 (C) 也只是說明你勉強分得清「原則與例外」以及那些煩人的「救濟程序」。別太得意,只是把處分的「法律地位」跟「事實執行」這兩個基本概念搞清楚了而已。下次別以為光靠運氣就能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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