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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 B 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客觀上及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
  • C 若行政機關已表明對行政處分不加以執行,當事人仍聲請停止執行者,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 D 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急迫情事」,係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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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判斷一個處分是否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時,如果我們允許每個人都用自己的「心情」或「主觀認定」來要求國家停止執行,這對於法律的公平性與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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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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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要件
💡 行政訴訟以執行不停止為原則,例外需符合客觀難回復損害與急迫性。
比較維度 執行不停止(原則) VS 停止執行(例外)
法律依據 行訴法第116條第1項 行訴法第116條第2項
損害判準 不論損害程度 客觀上難於回復
時間要件 無特殊限制 具備急迫情事
公益影響 維護行政秩序 不得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聲請停止須具備急迫性與客觀損害之例外要件。
🧠 記憶技巧:原則不停止,例外看客觀;急迫難回復,公益不能損。
⚠️ 常見陷阱:易誤解「難於回復之損害」包含當事人主觀感受,實則僅限於客觀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暫時權利保護 訴願法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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