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 B 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客觀上及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
- C 若行政機關已表明對行政處分不加以執行,當事人仍聲請停止執行者,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 D 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急迫情事」,係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判斷一個處分是否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時,如果我們允許每個人都用自己的「心情」或「主觀認定」來要求國家停止執行,這對於法律的公平性與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要件
💡 行政訴訟以執行不停止為原則,例外需符合客觀難回復損害與急迫性。
| 比較維度 | 執行不停止(原則) | VS | 停止執行(例外) |
|---|---|---|---|
| 法律依據 | 行訴法第116條第1項 | — | 行訴法第116條第2項 |
| 損害判準 | 不論損害程度 | — | 客觀上難於回復 |
| 時間要件 | 無特殊限制 | — | 具備急迫情事 |
| 公益影響 | 維護行政秩序 | — | 不得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聲請停止須具備急迫性與客觀損害之例外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