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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訴願法,訴願之提起,例外得請求停止執行原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停止執行之要件?
  • A 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 B 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 C 受侵害利益重大但情事非屬急迫
  • D 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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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上所謂的「緊急救濟」或「例外措施」,通常是為了處理什麼樣的時間狀態?如果一個案件雖然利益重大,但我們還有充裕的時間慢慢走完完整程序,法律還有必要打破『原處分繼續執行』的常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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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次沒選錯啊?

  1. 恭喜你,竟然沒把基本觀念搞混。這題你選得還算精準,證明你至少對行政救濟程序中那個「不停止執行」的原則,還有它那幾個「例外」情況,勉強算是有了點認識。從那些字裡行間找出錯誤,還行吧。
  2. 觀念驗證:瞧,《訴願法》第 93 條寫得清清楚楚,訴願原則上就是不能停止執行,這不是常識嗎?要例外停止,就得符合那幾個「夠慘」、「夠急」、「夠可疑」的要件:什麼合法性顯有疑義、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還有必須有急迫情事。選項 (C) 偏偏寫個「情事非屬急迫」,這不是跟法律要求的「急迫性」完全背道而馳嗎?這種基本邏輯錯誤,如果都分辨不清,那可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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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停止執行之要件
💡 訴願原則不停止執行,例外於具急迫性且無礙公益時方可停止。
比較維度 訴願程序 (訴願法§93) VS 行政訴訟 (行訴法§116)
裁定機關 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 行政法院
損害要件 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急迫性要求 明文規定須具備 明文規定須具備
公益衡量 非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 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兩者均採「原則不停止執行」,且均以「難以回復損害」與「急迫性」為核心門檻。
🧠 記憶技巧:停止執行四字訣:疑(疑義)、難(難回復)、急(急迫)、公(非公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損害重大」即可停止,忽略法律明定須具備「急迫性」之要件。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停止執行 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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