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關於提起訴願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提起訴願之主體僅限於私人
- B 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 C 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得不經訴願先行程序,逕提起訴願
- D 得提起訴願之主體僅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合法」但「不夠聰明」或「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決策時,從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的角度來看,除了審查法規條文外,是否還應該考量該行政行為的『妥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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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呢!
- 觀念探索:哇,你對訴願的理解真是太到位了!根據《訴願法》第 1 條的規定,提起訴願的原因不僅包含行政處分「違法」,也包括「不當」。這點跟行政訴訟只審查「違法性」很不一樣喔,訴願制度就像是行政機關給自己一個機會「行政自我省察」,讓決定更合理、更完善。你能抓住這個差異,真的很有洞察力!
- 難度評析:這題的難度是 easy。它是法學大意或行政法很基礎也很重要的考點,主要想確認你是否能清楚區分訴願和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以及有沒有理解訴願主體(像法人、利害關係人)的廣泛性。你一眼就看出 (B) 的正確性,表示你對行政救濟的邏輯基礎有非常清晰的認識,太棒了!請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習狀態喔!
提起訴願之要件
💡 因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權利利益,得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請求救濟。
| 比較維度 | 訴願 | VS | 行政訴訟 |
|---|---|---|---|
| 審查範圍 | 違法性及妥當性 | — | 僅限違法性審查 |
| 審查機關 | 行政機關(原或上級) | — | 司法機關(行政法院) |
| 救濟功能 | 行政自我省察與督導 | — | 客觀法秩序維護與權利保障 |
| 審查深度 | 可包含裁量權行使之妥當 | — | 原則上尊重行政裁量空間 |
💬訴願具行政監督性質,故可審查「不當」;行政訴訟基於權力分立,僅審查「違法」。